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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清潭中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
 
发布时间:2019-06-12   点击:   来源:原创   录入者:配置员

常州市清潭中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

 

    为认真贯彻中纪委制定的《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从政若干准则》,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,切实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,确保教育改革健康发展,结合我校实际,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作如下九条规定:

一、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严格执行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,认真落实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,不准搞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,在执行上不准打折扣。

二、党员领导干部对分管的工作要守职尽责,不得从事第二职业,不得在上班时间抄股。

三、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,公出办事要按规定报销差旅费;不准索取管理、服务对象的钱物;不准在教材、教辅资料征订,校服采购以及其它物品和服务采购中收受各种回扣和好处费;不准在招生、招聘、提干、晋级、入党、职称评定等方面谋取私利。

四、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、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借机敛财。

五、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将学校笔记本电脑、数码照相机、数码摄像机等贵重物品带回家中使用。

六、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。

七、招待来宾要经校长批准,按标准招待,不搞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,严格控制招待费用。

八、干部选拔任用,坚持民主推荐,组织考察,班子集体讨论决定。

九、不准参与赌博,观看不健康影像书刊,进行迷信活动和其它违纪活动。

以上规定学校中层干部参照执行。

 

中共常州市清潭中学总支部委员会

八年十二月修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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