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-2015年度常州市文明单位(标兵)综合总评工作已开始,文明单位(标兵)是在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,成绩突出,效益显著,经社会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,由一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集体,是一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。 常州市文明单位(标兵)的主要标准是:综合效益显著增强、思想道德风尚优良、单位管理科学有效、文化建设特色鲜明、创建活动深入开展、领导班子坚强有力。按照《常州市文明单位(标兵)管理办法》规定,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单位。1.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的;2.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;3.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; 4. 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、交通违法行为的;5.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、赌、毒、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;6、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;7.未按照要求建立道德讲堂的;8.出现其他与文明单位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。 根据本单位的创建情况,对照上述标准,认为本单位已基本符合常州市文明单位(标兵)标准要求,故已申报常州市文明单位(标兵)。欢迎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。如有意见,可于2015年12月30日-2016年2月14日向以下单位反映。 常州市文明办 邮编:213022; 监督电话:85680863。 辖市、区文明办或主管部门监督电话:85681362 单位名称:常州市清潭中学 2016年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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